(2015)礼民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邱管利申请陈卫强、范红梅诉讼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管利,陈卫强,范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保字第00012号申请人邱管利,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华卫茹,陕西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卫强,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范红梅,女,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邱管利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范红梅名下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华街信用社的银行账户2704092701109000263807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只收不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瑞荣审 判 员 李文忠人民陪审员 符同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卫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