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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崔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三刑初字第132号公诉机关三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性别:××,××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淇县铁西区,住大厂回族自治县。2014年6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3日6时许,被告人崔某驾驶三河市新东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冀R×××××号伊兰特轿车,沿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海油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迎宾路交叉口西侧时,与骑人力三轮车的高某(女,1950年11月2日出生,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复兴庄村人)相撞,造成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崔某肇事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于当日到三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燕郊事故中队投案自首。经三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崔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经廊坊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高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七级。经本院调解,崔某与保险公司共同赔偿了高某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崔某的供述、高某的陈述、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及被害人高某的诊断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残评定书及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调解书、收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崔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肇事经过,系自首;另其对被害人高某进行了赔偿,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在庭审中,公诉人提出了上述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经学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1、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3、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