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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新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邹露青与李敬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露青,李敬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新商初字第107号原告:邹露青。被告:李敬华。本院在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审理原告邹露青与被告李敬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露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露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继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