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新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邹露青与李敬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露青,李敬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新商初字第107号原告:邹露青。被告:李敬华。本院在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审理原告邹露青与被告李敬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露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露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继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