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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二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九江县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县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二初字第190号原告九江县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县港口街镇生机林村。法定代表人熊运发。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分公司,地址:九江市浔阳区新人民路26号。法定代表人詹训春。原告九江县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九江县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了确保本案的有效执行,特依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相当于78万元金额的财产或者冻结被告78万元银行账户资金。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分公司银行存款7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它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昌旺审 判 员  吴雨洲人民陪审员  兰 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