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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隆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金初字第58号原告隆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隆某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兴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