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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调确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陈钦启与谢永琪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钦启,谢永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调确字第00089号申请人:陈钦启,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谢永琪,女,199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陈钦启、谢永琪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钦启、谢永琪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23日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陈钦启自愿赔偿谢永琪医药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已履行完毕)。二、陈钦启与谢永琪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路汉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