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陈牛套与陈国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牛套,陈国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陈牛套,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国厂,男,汉族。陈牛套诉陈国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国厂银行存款4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