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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终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陆某、熊某某、曹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熊某某,曹某某,黄某某,付某某,何某,张某,陆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终字第294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双流县。2014年6月18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熊某某,女,1969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双流县。2014年5月4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曹某某,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2014年6月18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1958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2014年6月24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付某某,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2014年4月14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何某,女,1961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2014年4月14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2014年12月1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某,女,1992年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2014年4月14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2014年12月1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陆某,男,1990年1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2014年4月14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2014年12月1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某某、曹某某、李某某、黄某某、付某某、何某、张某、陆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作出(2014)武侯刑初字第62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撤回上诉。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刑初字第6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万洪代理审判员  徐贵勇代理审判员  唐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