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肥城市利华储运有限公司与山东东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肥城市利华储运有限公司,山东东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6号原告肥城市利华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龙山花苑沿街楼1-12号。被告山东东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民营工业园。本案在审理原告肥城市利华储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肥城市利华储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9元,由原告肥城市利华储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广兴审 判 员 刘晓宇人民陪审员 卜凡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