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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陆梦迪与绍兴市天立室内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梦迪,绍兴市天立室内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635号原告陆梦迪。被告绍兴市天立室内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越王路以东。法定代表人罗朝丰。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梦迪与被告绍兴市天立室内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梦迪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梦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金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