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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陶某甲、陶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陶某甲,陶某乙,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780号原告:王某甲,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王学智,教师。被告:陶某甲,女,199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陶某乙,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被告:王某乙,女,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陶某甲、陶某乙、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