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终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XX顺、王学海等与王延生、王超群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顺,王学海,王义发,王延生,王超群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5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顺,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海,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义发,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时永丰,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延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超群,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系王延生之子。上诉人XX顺、王学海、王义发与被上诉人王延生、王超群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3)岳民一初字第00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XX顺、王学海、王义发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XX顺、王学海、王义发自愿提出���请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顺、王学海、王义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XX顺、王学海、王义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杨审 判 员 黄 谷代理审判员 陈世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岳霞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