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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恢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奥永强与邱晔保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奥某某,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恢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奥某某,男,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被执行人邱某某,女,汉族,神木县神木镇人。奥某某与邱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绥民初字第008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邱某某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奥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2015年4月29日奥某某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邱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神木县驼峰路支行有账户及存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邱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神木县驼峰路支行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予以冻结(只收不付)。二、冻结期限从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