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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长百新市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长百新市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121号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白石龙一区2号198栋一楼。法定代表人李仁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兰景龙,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长百新市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长安步行街北口长安新市10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高凤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长百新市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蒙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其余275元,本院退回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审判长 孙 敏审判员 张如领审判员 岳新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左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