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神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神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女,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3日,青神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青神县公安局执行。青神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其轿车行至青神县黉门街红绿灯路口左转时,与刘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擦挂。二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刘某某电话报警。警察来到现场后,罗某某拒绝配合调查。后警察将罗某某带到青神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3.3mg/100ml;经青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图、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被告人罗某某的人口信息登记表,四川省青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51142592015001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鼎诚司鉴(2015)毒鉴眉字第054号鉴定检验报告书,青神县南城镇兰沟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事故处理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给予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给予从轻处罚。青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其指控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社区矫正,故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宣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利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关于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