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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葫民终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xx与被上诉人李x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葫民终字第00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曾用名黄xx),女,1971年2月2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宏,辽宁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xx因与被上诉人李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xx,被上诉人李x及委托代理人卢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李x与黄xx于1994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于1996年1月18日生育一女李卓亚(已成年)。李x于2014年12月29日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审认为,本案李x主张其与黄xx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并已分居两年以上,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李x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x负担。一审宣判后,黄xx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因被上诉人起诉离婚一事,身心遭受重大的刺激,突发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上诉人于2015年2月10日上午电话通知一审法院审判员,要求改期开庭,而一审法院在上诉人因病住院期间,缺席审理并判决,此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李x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在黄xx未能证明其有正当理由而不能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并无不当。黄xx提出的原审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迳行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黄xx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孔凡义审判员  李春学审判员  郭逸群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影本判决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