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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维娟诉李国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365号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志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姿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