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刑终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胡令育犯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令育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川刑终字第157号抗诉机关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令育,女,1964年5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宣汉县凤林乡。2014年3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孙传建,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令育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某甲、李某某、覃某乙、汪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达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令育提出上诉,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冷智谋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胡令育及其辩护人孙传建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胡令育因患有精神分裂症,与同组村民覃某甲、李某某(被害人覃甲的父母),覃某乙、汪某某(被害人覃乙的父母)等多次发生纠纷。2014年3月25日16时许,胡令育在宣汉县凤林乡桥沟村1组小地名叫“硝洞”的地方遇到覃甲(男,殁年8岁)、覃乙(男,殁年7岁)等小学生放学回家,即捡树棒殴打覃甲、覃乙,并将覃甲、覃乙扔下山崖,致二人当场死亡。胡令育作案后返回家中,被村干部扭送至乡政府。经鉴定,被害人覃甲、覃乙均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胡令育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14年3月25日的违法行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原判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某甲、李某某和覃某乙、汪某某为处理覃甲、覃乙的后事分别花费了丧葬费用。胡令育的亲属自愿替胡令育赔偿了12300元丧葬费。原判认定被告人胡令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被告人胡令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某甲、李某某用于安葬覃甲的丧葬费20897.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某乙、汪某某用于安葬覃乙的丧葬费20897.5元,共计41795元(已支付1230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某甲、李某某、覃某乙、汪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令育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1.因上诉人患有精神分裂症,对2014年3月25日的违法行为负部分刑事责任,原判量刑偏重,应当适用减轻处罚。2.本案系与被害人家庭长期的矛盾积累所导致,是情绪失控产生的犯罪行为,属于激情犯罪,犯罪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且认罪态度好,应当从轻处罚。3.请求改判无期徒刑。检察机关认为:原审被告人胡令育因与邻居发生纠纷而报复,持树棒先后打伤两名无辜幼童后将其摔下30余米高的悬崖致其当场死亡,其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但一审法院对被告人胡令育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且没有对其限制减刑,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令育患有精神分裂症,平日与同组村民、被害人覃甲(男,殁年8岁)的父母覃某甲夫妇,被害人覃乙(男,殁年7岁)的父母覃某乙夫妇等人多次发生纠纷。2014年3月25日16时许,胡令育在宣汉县凤林乡桥沟村1组“红庙子硝洞”(小地名)处遇被害人覃甲、覃乙等多名小学生放学回家,随即产生杀害覃甲、覃乙两名儿童以报复其父母的恶念,持马桑树树棒殴打覃甲,将其打倒在桥头小河沟边,在问明谁是覃乙后,持树棒对覃乙殴打,将其扔下30余米高的山崖,又返回河沟边抱起覃甲扔下山崖,致覃甲、覃乙二人当场死亡。胡令育作案后返回家中,被村干部扭送至乡政府。经鉴定,被害人覃甲、覃乙均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胡令育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14年3月25日的违法行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3月25日16时35分,宣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覃某甲电话报警称,其儿子覃甲与其兄弟覃某乙的儿子在今天下午放学回家的途中被同村村民胡令育推下山崖摔死,请查处。2.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宣汉县凤林乡桥沟村1组小地名叫“红庙子硝洞”的悬崖上及崖下的水凼边。悬崖高34.6米,崖口长期有滴水流下,崖下为乱石河沟,崖口下34.6米处为一水凼,水凼北侧一石坎处的地上有一呈卷曲状俯卧的男孩尸体,尸体胸部压有一红色书包,包内作业本上写有“覃甲”字样,该尸体对应的上方石坎顶部平台上有擦试痕迹,石坎旁散落一双帆布胶鞋。该尸体西侧192厘米的水凼中有一蓝色书包,包内作业本上有“覃乙”字样,书包北侧石坎上有大量流柱状浸染血迹,血迹上方一石头顶部平台上有一呈俯卧状的男孩尸体,尸体衣物上有多处擦试痕迹,尸体头部西侧有一石头,尸体头部紧靠该石头,石头上有明显喷溅血迹,尸体周围有大量滴落血迹。从崖口延伸下来的白色塑料水管上距崖口174厘米处有两处疑似血迹和一处擦拭痕迹。崖口上向北8200厘米处有一小桥,桥的南边缘下的小水沟底部有一长72厘米、粗端直径4.5厘米、细端直径4.1厘米的新鲜马桑树棒(已提取)。3.宣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覃甲尸表多处损伤,结合解剖检验,其体表损伤较轻,体内损伤严重,以颅脑损伤及脾脏损伤为重,符合高坠后外轻内重的特征,体表损伤应系在与硬质物体接触与碰撞后形成(如木棒、石头等硬物),死者覃甲系颅脑损伤死亡。4.宣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覃乙左侧膝关节外侧、上方及左侧臀部中空样皮下出血,符合棍棒打击形成特征。左股骨粉碎性骨折、颅底粉碎性骨折、胸腹腔多脏器损伤,结合现场,推断死者覃乙符合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的特征,死者覃乙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5.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在现场提取的马桑树材质棍棒上擦试的棉签中检出人脱落细胞,其中15个STR基因座检测结果与胡令育相同,其似然比率为6.3661×1019。6.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书证实,在案发现场死者覃甲、覃乙尸体周围提取的可疑斑迹中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双生和外源干扰的前提下,其中一处是覃甲所留的似然比率为2.176×1019,四处是覃乙所留的似然比率为6.226×1021。7.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胡令育作案数年前即有精神异常,鉴定时精神检查主要查见幻听、被害妄想、嫉妒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符合精神分裂的诊断,其作案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疾病的影响。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胡令育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14年3月25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8.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3月25日,胡令育作案后逃回家中,被闻讯赶来的村委会干部扭送至宣汉县凤林乡政府,宣汉县公安局侦查员同日21时许在凤林乡政府将其抓获归案。9.证人覃某丙(男、7岁)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5日下午放学后,覃某丙和覃甲、覃乙等多名同学一起回家,当走到“硝洞”时,看到胡令育拿着一根像手腕粗的木棒在打覃乙,覃乙被打倒在地,覃某丙怕被打,就跑到田边的草丛中躲着看,看见胡令育抱起覃乙走到崖边的一个石台上,将覃乙扔了下去,覃乙被扔下去前还在哭。胡令育返回河沟边,也就是刚刚打覃乙的位置,就只能看见胡令育的头顶,胡令育头埋下去,过了几秒钟,胡令育的头又冒起来,随后胡令育就背上背篓朝她家方向走去。之后,覃某丙跑回家把事情告诉了家人。10.证人覃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5日16时许,孙子覃某丙跑回家来说,胡令育在路上用木棒打覃乙、覃甲,还把二人推下悬崖了。胡令育平时有点不讲道理,和周围的人都有矛盾。11.证人符某某(男,8岁)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符某某与覃甲等同学往家里走,走到“硝洞”石桥时,看见一名妇女拿了一根有可乐瓶粗的木棒,先打覃甲的脖子和头,覃甲被打落到石桥下面后,那女的又过去打覃乙,覃乙被打倒在地上,哭的声音很细。后来那女的又去打覃甲,覃甲喊不要打了,那女的还在打。后符某某就和其他同学一起回家了。证人王某某(男,8岁)、丁某某(男,8岁)、丁某乙(女,7岁)、丁某甲(女,7岁)的证言印证了证人符某某的证言。12.证人江某某(女,8岁)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5日放学后,江某某与覃甲、覃乙等同学一起回家,江某某走在覃甲和覃乙的中间,走到石桥那里时,就有个女人用木棒打覃甲的脖子和头,然后那女人问覃乙是不是“超儿”,覃乙说是,这女人又打覃乙的脖子、头和脚,把覃乙打倒在地,覃乙喊不要打了,那女人还在打,覃甲摔到沟里,那女人也滑到沟里打覃甲,覃甲也喊不要打了。后江某某就回家了,后面怎么打的就没有看到了。13.辨认、指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26日,证人覃某丙从12张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胡令育就是案发当天用木棒殴打覃乙的人,证人王某某从12张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胡令育就是案发当天用木棒打覃乙的人,证人江某某从12张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胡令育就是案发当天用木棒打覃甲、覃乙的人。2014年3月28日,证人覃某丙对胡令育殴打覃乙、将覃乙扔下悬崖的位置及自己躲藏的位置进行了指认。14.证人覃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5日16时许,侄儿覃某丙跑到覃某乙家说,胡令育在“硝洞”那里打覃乙和覃甲。覃某乙赶到现场看到覃乙和覃甲躺在崖下,便给村干部胡某某、王春明打电话,后跑到胡令育家,将胡令育堵在家里,胡某某来后就把胡令育交给了警察。胡令育平时精神状况正常,就是为人处事太差,个性太强,与周围的村民都吵过架,胡令育与其丈夫关系不好,经常怀疑覃某乙的妻子和弟媳与罗某某有染,并为此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3月20日,覃某乙家修房子拉材料要从胡令育家门口过,胡令育夫妇不准,村干部来调解,但没有调解好。15.证人覃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5日16时许,嫂子汪某某打来电话说胡令育在打覃某甲的儿子。随后覃某甲即碰到江某某、丁某某等几个小孩,她们说胡令育在“硝洞”用一根很粗的木棒在打覃甲和覃乙。覃某甲跑到“硝洞”时往崖下看,看到覃甲和覃乙都躺在崖下,就打“110”报警。2012年正月间,胡令育说覃某甲妻子和嫂子汪某某与她丈夫罗某某有婚外情,还与罗某某生小孩卖,胡令育跑到覃某甲家耍赖,说她家的牲畜死了也是覃某甲、覃某乙下药毒死的。胡令育平时精神正常,做农活样样都行,就是与周围邻居搞不好关系,横蛮不讲理。16.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实,汪某某夫妇将覃乙抱养给了丈夫的弟弟覃某某,由于覃某某夫妇在外务工,覃乙仍住在汪某某家。案发当天16时许,覃某丙回家说胡令育在“硝洞”那里打覃甲、覃乙。汪某某与丈夫覃某乙跑到“硝洞”后,覃某乙在吼:“两个娃儿都被摔到山崖下面了”。当时汪某某就晕了过去。17.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5日16时许,杨某某和妻子看见覃某乙从他家的方向往“硝洞”崖上走,即问覃某乙往哪儿走,覃某乙说胡令育在打他的小孩,杨某某即和覃某乙一起往“硝洞”崖上走,走拢后往崖下看,看到覃某乙和覃某甲的两个小孩都倒在崖下的乱石堆中。胡令育平时身体和精神状况都正常,就是个性非常强,与大家都相处得不好,凭空想象别人要害她,乱骂人,村上的人都怕她。胡令育之前一直怀疑覃某乙和覃某甲两兄弟把她的两个小孩弄出去卖了,但胡令育与罗某甲结婚以来就只有现在这三个子女。今年三月,覃某乙家修房子拉材料要从胡令育家门前过,胡令育不同意,覃某乙也没和她吵,把材料倒在路边,等村干部来调解。1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5日下午,王某某听说胡令育把覃甲、覃乙摔到“硝洞”崖下了,也跑到崖边去看,看到崖下确实有两个小孩。胡令育平时怀疑其丈夫罗某甲分别跟覃甲、覃乙的妈妈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今年,覃某乙准备修房子拉材料要从胡令育家门前过,胡令育不准,村上来调解但没调解好。胡令育和村上的人都有矛盾,性格太强势,经常无缘无故骂人。19.证人文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25日16时20分左右,文某听说有学生被人甩到山下去了。到现场后文某发现有两个学生被丢下山,面朝下趴着。在现场听说是一个妇女打了这两个学生,并把他们扔下了山。20.证人罗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中午,妈妈胡令育背着背篓、拿个镰刀就出去了,直到天快黑时,她只是拿着镰刀回来,背篓不见了,满头大汗,脸上有个伤口,还有血。她才回来一两分钟,覃某乙就来了,说妈妈把他娃儿和另一个侄儿推到山崖下面去了。父母平时关系不好,母亲经常打父亲,两人已分居。母亲与邻居关系也不好,平时精神状态也不好。证人罗某丁(胡令育大女)的证言证实相同情况。21.证人罗某甲(胡令育之夫)的证言证实,罗某甲与胡令育1987年结婚,胡令育是二婚,嫁过来时已怀着大女罗某丁,二人婚后又生育了两个子女。最近五六年胡令育变得多疑,自称是村上的妇女主任、计生专干、烟草站的职工,还说她还生了两个娃儿,被罗某甲卖了,常常怀疑别人要害她,为此常和邻居吵架、打架。从2011年起,她说罗某甲与本社其他妇女有不正当关系,还经常打罗某甲,村干部多次调解未果,二人已经分居三年。胡令育经常讲罗某甲与覃家两兄弟的妻子有不正当关系,经常为此发生纠纷,覃家还将胡令育打伤,村干部多次调解。2014年3月20日,两家为覃家修房子拉材料要经过罗某甲家门前,又发生纠纷。22.证人胡某某(村支部书记)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接到覃某乙电话说胡令育将他小孩打死后,和其他村社干部一起到胡令育家将其控制后交给派出所的民警。胡令育与覃某乙、覃某甲两家经常发生纠纷,三年前胡令育被打伤过,医药费至今没有解决好。2014年3月20日,覃某乙家修房子拉材料,胡令育夫妇因修路占用了他们的土地没有解决好,不让其车过,村委会调解未果。23.原审被告人胡令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3月25日下午,胡令育在宣汉县凤林乡桥沟村5组小地名“硝洞”处割草时摔了一跤,想起与覃某甲夫妇和覃某乙夫妇多年来的积怨,觉得人活得没意思。刚好覃某甲的儿子覃甲和七八个学生放学路过此地,便产生杀害覃甲和覃某乙的儿子覃乙的想法。胡令育从地上捡了根长约二尺、如五六岁小孩手腕粗的马桑树棒向覃甲等人走去,走拢后用木棒朝覃甲手臂打去,覃甲就滚到河沟里去了,胡令育又问谁是覃乙,覃乙回答他是。胡令育叫其他学生走,并用木棒打覃乙的右脚,覃乙倒在地下,胡令育扔下木棒,从背后将覃乙抓起走到石板处将覃乙扔到悬崖下,后又回到河沟处将覃甲也扔下悬崖。胡令育返回家中换衣服时,覃某乙及村干部胡某某等人就先后来了,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5月28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胡令育的带领下,来到作案现场宣汉县凤林乡桥沟村小地名“硝洞”,胡令育对案发当天其割草的地点、殴打覃甲、覃乙的地点、将覃甲、覃乙分别扔下悬崖的地点进行了指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迁怒报复杀害覃甲、覃乙两名儿童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胡令育选择毫无反抗能力的儿童为侵害对象,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严惩,根据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胡令育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疾病的影响,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行,但原审对胡令育判处的刑罚,尚不能与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根据胡令育的犯罪情节等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同时应予限制减刑。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予以支持。对胡令育的上诉理由和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是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达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胡令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令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令育限制减刑。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淑华审判员 周学英审判员 谭清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鄢子涵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