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陇执字第00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小明与王德科、李永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明,王德科,李永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189-3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明,男,生于1953年11月2日。被执行人王德科,男,生于1974年4月13日。被执行人李永凯,又名李永开,男,生于1962年4月10日。王小明诉王德科、李永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陇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王德科归还给王小明借款人民币1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由李永凯对王德科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王德科承担。判决生效后,因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王小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交付案件执行款、诉讼费、执行费,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导致又增加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德科银行的存款6198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海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