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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执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任自勤与徐润山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自勤,徐润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1052号申请执行人任自勤,男,194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徐润山,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任自勤申请执行徐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暂时无法找到,经查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代理审判员  魏松耀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伏彦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