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民五终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高辉与朱恒博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辉,朱恒博,康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五终字第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辉,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章丘市市政工程处职工,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高跃(系高辉之兄),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章丘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恒博,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在山东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能(系朱恒博之妻),女,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章丘市新闻中心员工,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朱贞国(系朱恒博之父),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上诉人高辉因与被上诉人朱恒博、康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章丘市人民法院(2014)章民初字第3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5月15日,原告高辉打印致信被告朱恒博,内容为“恒博老弟:你好,我是你高哥,高辉,春节后获悉,你的不幸,作为朋友十分痛心。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也不想多说一些,人生的路总是不那么平坦的,我只想劝你,无论遇到什么事情都要冷静的面对,树立生活的勇气。任何困难和不幸都会过去,你还年轻,今后的生活是美好的,也许生命中注定该有此灾吧,不说了,哥希望能早一天见到你。另外,去年因你有急用,从我这里共计拿了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因为我们的关系和对你得信任没有打欠条,你现在的情况我也不清楚,此事你的家人更是不知道,我想通过律师,让你给我补个欠条,以作证明。需要说明的是,你高哥并不是那种落井下石之人,同时也不会逼迫你得家人,如有条件还我,如没有条件以后偿还,请予以谅解”。2013年7月24日,被告朱恒博在该信下端空白处手写回复“高哥:您好,对不起了,说别的都没用,总之老弟对不起,钱我会还你的,等我处理完我的案子,再联系您,我不是不认帐的人”。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朱恒博认可2000元用于年节走亲访友属夫妻共同债务与被告康能有关,但对其余10000元数额不能确定并称系在原告处打麻将借的钱;原告承认被告朱恒博曾在其处打过麻将也借过钱,但称被告朱恒博借的钱算上还的不止这些,并称借这些钱的用途与其无关。就以上事实,原告提供了清单及信各一页,原审法院对信予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朱恒博、康能基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向原告高辉偿还借款2000元的事实,有信一页及原告与被告朱恒博的陈述为凭且无反证,原审法院应予确认。其余10000元的数额及合法与否,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确认。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朱恒博、康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辉偿还借款2000元。二、驳回原告高辉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83元、两被告负担17元;保全费160元,由原告负担133元、两被告负担27元。上诉人高辉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高辉与被上诉人朱恒博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上诉人高辉与被上诉人朱恒博系朋友关系,出于信任未书具借条,鉴于被上诉人朱恒博服刑的缘故,上诉人高辉通过律师以书信的形式,将借贷关系及12000元的借款数额明确记载下来,被上诉人高辉予以确认,并有证人张庆九予以证明。被上诉人康博所述“未还清钱数已记不清”纯属狡辩,不应采信。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偿还借款12000元;2、涉案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康能答辩称:被上诉人朱恒博与上诉人高辉之间的借贷关系,被上诉人朱恒博未告知康能,且上诉人的信中已明确认可被上诉人康能对借款事项不知情。根据法律规定,该借款没有用于两被上诉人的家庭生活,不应该由被上诉人康能承担偿还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朱恒博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1、高辉于原审中提交其自行书写的《朱恒博欠款清单》一份,载明欠款明细为“2012年11月20日借1000元;2012年12月13日借2000元;2013年1月5日借2000元;2013年1月6日借2000元;2013年1月14日借2000元;2013年1月15日借2000元;2013年1月19日借还1000元;2013年1月22日借2000元。实际欠12000元”。2、对于诉争借款的交付地点,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均认可借款在老粮食局处交付。高辉称老粮食局处系其经营的办公场所,办公室里有一张桌子,有朋友来玩就在此打麻将,打麻将也就是输个一两块。3、朱恒博于原审庭审中陈述称“除了其中一笔2000元,其他都是因打麻将输了钱才借的,有时和原告打,也和别人打,只向原告借,没向别人借过,别人也问原告借过”,其辩称对具体借款的金额记不清楚了,但同时表示“不管为什么借钱,同意还款”。以上事实,由《朱恒博欠款清单》、原审开庭笔录及二审调查笔录在案为凭。本院认为:高辉于2013年5月15日给朱恒博书写的信件中明确叙述了借款的金额为12000元,朱恒博于2013年7月24日的回复内容中对借款金额未提出异议,并明确表示同意偿还,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借款的总金额应当认定为12000元,本院予以确认。朱恒博自认因其打麻将输了钱才向高辉借款,仅能视为其认可借款用于打麻将而未用于家庭生活事务,但不能否认其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借款并非系因与高辉打麻将产生的赌债,故不能因为高辉借款用于打麻将而否定出借人高辉的债权。朱恒博明确表示自愿偿还借款,不违反法律规定,高辉请求其偿还借款12000元,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要求高辉对涉争10000元借款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系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高辉所列借款清单显示,借款系短期内连续形成,且借款地点均为高辉的经营办公室,亦系打麻将的场所,明显不符合朱恒博因家庭生活借款的通常情形。高辉在信件中称“此事你的家人更是不知道”,“此事”应指借款一事,证明了高辉对于朱恒博借款用于个人事务而非家庭生活的情况是知情的,且故高辉请求朱恒博之妻康能共同偿还涉争2000元之外的涉争借款债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章丘市人民法院(2014)章民初字第36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朱恒博、康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辉偿还借款2000元”;二、撤销章丘市人民法院(2014)章民初字第36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即“二、驳回原告高辉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83元、两被告负担17元;保全费160元,由原告负担133元、两被告负担27元”;三、被上诉人朱恒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上诉人高辉借款10000元;四、驳回上诉人高辉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160元,共计260元,由被上诉人朱恒博、康能共同负担44元,由被上诉人朱恒博负担2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朱恒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褚 飞代理审判员  闫振华代理审判员  黄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