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丰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郑华祥与黄炜林、郑炎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华祥,黄炜林,郑炎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丰商初字第89号原告郑华祥。被告黄炜林。被告郑炎铭。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华祥与被告黄炜林、郑炎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华祥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剑英人民陪审员 钟海江人民陪审员 吕松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