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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马光正与李乃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光正,李乃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140号原告马光正。被告李乃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光正诉被告李乃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条件,本案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光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诉讼保全费300元,由原告马光正负担。审判员  薛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