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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与覃恒初、李雪霞、李乃柏、邓意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覃恒初,李雪霞,李乃柏,邓意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6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地址: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沿江中路68号雅豪居B幢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证:L2067807-3。负责人陈海光,行长。委托代理人祝建文,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恒初,男,汉族。被告李雪霞,女,汉族。被告李乃柏,男,汉族。被告邓意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诉被告覃恒初、李雪霞、李乃柏、邓意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28日,原告以被告已经全额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元,撤诉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远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