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号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彩娥与雷进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彩娥,雷进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号001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彩娥。委托代理人杜小绒,西安市莲湖区土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进学。上诉人王彩娥因与被上诉人雷进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06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雷进学于2015年4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王彩娥于2015年4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表示同意原审原告雷进学撤回起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在二审诉讼中,上诉人王彩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雷进学申请撤回起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666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王彩娥撤回上诉。三、准许原审原告雷进学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58元、鉴定费2000元,由雷进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为379元,由王彩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吉利代理审判员  任 蕾代理审判员  姬 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