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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好义与汝南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好义,汝南县人民政府,汝南县和孝镇人民政府鸿彦煤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汝行初字第00025号原告李好义,男,汉族,1949年4月23日出生。被告汝南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军民,县长。第三人汝南县和孝镇人民政府鸿彦煤厂。原告李好义诉被告汝南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原告李好义于2015年4月9日来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查明,本案的审判须以本院已经受理的汝南县和孝镇人民政府鸿彦煤厂诉被告汝南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李好义土地行政登记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理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中止本案诉讼。审 判 长  朵继红人民陪审员  崔德义人民陪审员  侯春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