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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二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洪威诉被告赵岩艳、刘丽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威,赵岩艳,刘丽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00376号原告:刘洪威,男。被告:赵岩艳,男。被告:刘丽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威诉被告赵岩艳、刘丽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威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岩艳、刘丽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威撤回对被告赵岩艳、刘丽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216.50元,由原告刘洪威承担。审 判 长  刘明志人民陪审员  孟俣彤人民陪审员  李 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