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二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洪威诉被告赵岩艳、刘丽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威,赵岩艳,刘丽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00376号原告:刘洪威,男。被告:赵岩艳,男。被告:刘丽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威诉被告赵岩艳、刘丽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威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岩艳、刘丽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威撤回对被告赵岩艳、刘丽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216.50元,由原告刘洪威承担。审 判 长 刘明志人民陪审员 孟俣彤人民陪审员 李 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