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海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林秀妃与林秀妃、陈奉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林秀妃,陈奉锦,林良强,翁春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海民初字第1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原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蓬江支行),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负责人:淦睿敏。委托代理人:廖耀宗,系该公司职员,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林秀妃,住阳春市。被告:陈奉锦,住阳春市。被告:林良强,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翁春桂,住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诉被告林秀妃、陈奉锦、林良强、翁春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8日向原告发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提出起诉,但不履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对其起诉,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会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黄佩贤审判员 林森华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树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