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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袁文军与耿德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文军,耿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袁文军,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耿德龙,男,汉族,农民。本院作出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2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耿德龙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袁文军已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耿德龙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刘龙启审判员 耿 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希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