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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郑州商源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1427号原告郑州商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景超,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艳辉。被告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武治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捷。原告郑州商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商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6元,减半收取201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智勇代理审判员  刘 嫣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耿军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