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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徐小明诉被告新干县麦斜镇城溪村庙老自然村与第三人王春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明,新干县麦斜镇城溪村庙老自然村,王春球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徐小明,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新干县麦斜镇城溪村庙老自然村。代表人:聂长根,该村村长。第三人:王春球,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明诉被告新干县麦斜镇城溪村庙老自然村与第三人王春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在另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小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为4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小明自愿负担。审判员  肖东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