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杨玉鸣与山东瑞众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鸣,山东瑞众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滨州市蓝硅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杨玉鸣,男,1959年10月27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山东瑞众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家平,经理。被告滨州市蓝硅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法定代表人郭新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鸣与被告山东瑞众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滨州市蓝硅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鸣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杨玉鸣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杨玉鸣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鸣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马小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颜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