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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2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明强与刘艺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强,刘艺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206-1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强,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刘艺宾,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强与被执行人刘艺宾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364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明强要求被执行人刘艺宾偿还借款人民币637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艺宾长期外出不在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