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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沧民初字第411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XX,沧州市东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鞠某。委托代理人毛玉亭,河北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3月3日生一男孩名张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2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鞠某离婚。被告鞠某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婚生子张某乙由原告张某甲抚养,被告鞠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5000元;(已履行完毕)三、原告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安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