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凯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谭厚兵、凯里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乾弘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贵州昊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凯执字第26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谭厚兵。申请执行人凯里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贵州乾弘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贵州昊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贵州乾弘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贵州昊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东民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连带退还申请执行人谭厚兵、凯里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购车首付款120000.00元及涉案车辆安装附属设施、更换轮胎费用38200.00元和承担案件受理费4680.00元。申请执行人谭厚兵、凯里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贵州乾弘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贵州昊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还应偿付延迟履行期间双倍的债务利息和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2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乾弘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贵州昊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贵州乾弘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贵州昊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具体金额详见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至本院在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2514010001201100023402账户上,划拨、冻结金额以其应履行义务为限。二、查封、扣押、冻结二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祖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