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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连生诉被告秦得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生,秦得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王连生诉被告秦得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前民初字第856号原告王连生,男,现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刘凤录。被告秦得顺,男,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生诉被告秦得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生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连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连生承担。剩余诉讼费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