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连生诉被告秦得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生,秦得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王连生诉被告秦得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前民初字第856号原告王连生,男,现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刘凤录。被告秦得顺,男,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生诉被告秦得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生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连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连生承担。剩余诉讼费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晨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