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范振法与王德永、渠立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振法,王德永,渠立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0311号原告范振法,个体工商户。被告王德永(曾用名王峰)。被告渠立学,无业。原告范振法诉被告王德永、渠立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敦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6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振法及被告渠立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振法诉称:2014年10月28日,渠立学将原告车辆开走销售,被告王德永因与被告渠立学间存在纠纷,将原告所有的车辆强行拖走。要求返还车辆或其价值7.2万元。被告王德永未应诉答辩。被告渠立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被告渠立学从原告范振法处借走众泰Z300尊贵型轿车一辆作为样车,被告渠立学因欠被告王德永借款没有还清,该车被王德永开走。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被告王德永即使与被告渠立学有经济纠纷,亦应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不应将第三者范振法的财产扣押或处分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因此被告王德永未经原告范振法同意,擅自将范振法所有的车辆开走,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将所扣押车辆予以返还或给付该车价值7.2万元,原告范振法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渠立学对从原告范振法处所借车辆应予以妥善保管,因其与被告王德永之间的经济纠纷处理不善致其所借车辆被他人开走,亦应负连带返还车辆或车辆价款的责任;被告王德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德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众泰Z300尊贵型轿车一辆或赔偿该车价值7.2万元;被告渠立学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王德永和渠立学负担,被告王德永、渠立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徐敦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九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