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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叶民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海全与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全,李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叶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王海全,男,194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洋,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全诉被告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全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海全负担。审 判 长  闫铁锁审 判 员  靳英丽人民陪审员  董利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佩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