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叶民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海全与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全,李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叶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王海全,男,194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洋,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全诉被告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全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海全负担。审 判 长 闫铁锁审 判 员 靳英丽人民陪审员 董利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佩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