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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七民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陶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七民商初字第5号原告梁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陶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前妻梁霞的哥哥。被告在与梁霞离婚前,二人多次向原告借款,均没有出具借据。被告偿还了部分欠款,还剩10000元未还。梁霞与被告离婚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0000元欠款,被告拒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本院(2013)清七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调取了本院(2013)清七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卷宗当中的民事审判笔录二份。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交证据与本院调取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了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前妻梁霞的哥哥。被告在与梁霞离婚前,二人为了生活曾多次向原告借款,因双方是亲属,所以二人均没有出具借据,亦未约定还款时间。被告偿还了部分欠款,还剩10000元未还。2014年4月,经本院判决,准予梁霞与被告离婚,财产归被告所有,家庭债务由被告偿还。判决生效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0000元欠款,被告拒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与梁霞离婚时承认欠原告10000元,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某某偿还原告梁某某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执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陶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方旭审 判 员  曲贵臣代理审判员  王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闫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