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番法执字第1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覃录强与覃震其他合同纠纷2015执122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录强,覃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执字第1225-1号申请执行人:覃录强。被执行人:覃震。申请执行人覃录强与被执行人覃震民间借贷纠纷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扣划被执行人覃震价值4200000元的财产(详见本院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查封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俊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峻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