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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北京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与王风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王风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23号原告北京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茶坊路1号天阳小区34号楼101室。代表人陶天雨,总经理。被告王风歧,1941年12月1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与被告王风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风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居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