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志富申请执行闫茗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富,闫茗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富,男,42岁,汉族,工人。被执行人闫茗建,男,36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2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志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闫茗建被保全的无牌照重型自卸车在元宝山区云杉路交警队院内存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闫茗建所有的无牌照重型自卸车。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汉龙审判员 宋占武审判员 邢云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