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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执恢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伟东与被执行人米静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西执恢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胡伟东,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米静芳,女,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胡伟东与被执行人米静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庆西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米静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内容,申请执行人胡伟东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米静芳给付申请执行人胡伟东116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米静芳下落不明,经征求申请执行人胡伟东意见,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以(2013)庆西执字第1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依职权对本案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米静芳与申请执行人胡伟东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米静芳支付申请执行人胡伟东400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胡伟东放弃,本案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2)庆西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胡伟东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75.35元予以免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的(2012)庆西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