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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海商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仕松与卢华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仕松,卢华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海商初字第76号原告王仕松,居民。委托代理人丁元和,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华连,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海防,居民。原告王仕松与被告卢华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孟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仕松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元和、被告卢华连的委托代理人张海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仕松诉称,2014年6月14日,原告经中介人王某介绍跟随被告上船劳务,双方签订劳务协议,约定月报酬为10000元,签订协议当时,被告预付劳务费2000元给原告。原告自2014年6月15日起跟随被告务工至2014年7月7日,共计22天,原告应得劳务费为7333元。被告只支付原告劳务费2000元,余款5333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拒付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卢华连支付王仕松劳务费533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卢华连辩称,原告跟随被告上船劳务且已预付劳务费2000元属实,但原告只干了几天,没有干22天这么多。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4日,原告王仕松与被告卢华连签订劳务用工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船上做饭劳务,月报酬为10000元,被告卢华连在签订协议当日预付原告王仕松劳务费2000元。后原告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2014年7月7日在被告船上务工。原告王仕松多次向被告卢华连索要劳务费均遭拒,原告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劳务协议书一份、证人王某的证言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且经本院当庭审查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仕松为被告卢华连提供劳务,原被告间形成劳务关系,被告应按约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原告王仕松为被告卢华连提供劳务22天,被告卢华连应付劳务费7333元,被告卢华连已付2000元,尚欠原告王仕松劳务费5333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卢华连辩称,原告务工时间并没有22天,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务工期限,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故对王仕松要求卢华连支付劳务费5333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华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仕松劳务费533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被告卢华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卢华连承担,该费用原告王仕松已预交,由被告卢华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王仕松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邱孟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立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