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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涝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遗嘱继承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涝民初字第81-1号原告:王某甲,莒南县林业局职工。被告:王某乙,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原、被告父母价值50000元的遗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家大庄村电灌站及周边土地11.4亩(西至电灌站西河坡卢家大庄边界,东至通往卢家大庄南北路,南至东西小沟,北至卢家大庄边界)的承包经营权及原、被告父母遗产一宗(详见清单),未经准许不得变卖、抵押、隐匿,设立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维明审 判 员  朱 磊人民陪审员  孙钦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