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虎与杜长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虎,杜长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100号申请人:刘虎,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杜长举,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刘虎与被申请人杜长举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申请人刘虎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杜长举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刘琛琛所有的皖FE****号轿车、担保人魏利所有的皖F*****号轿车用于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杜长举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屋(权证号:*********);二、查封担保人刘琛琛所有的皖FE****号轿车一辆;三、查封担保人魏利所有的皖F*****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名下皖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