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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静茹、邓某一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茹,邓某一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绵竹刑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绵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静茹。被告人邓某一。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静茹、邓某一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厚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静茹、邓某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刘静茹2013年中秋节以来多次为任某某贩卖毒品。2013年中秋节过后的一天,谢某某在家中想吸食冰毒,刘静茹主动提出其可以拿到冰毒并联系任某某,刘静茹在谢某某处拿了200元钱后,帮任某某卖了0.5克左右的冰毒给谢某某,随后刘静茹拿着冰毒在其家中与谢某某、邓某二一起吸食了。之后谢某某、邓某二想吸食冰毒,就会联系刘静茹,刘静茹先后十余次在谢某某、邓某二处拿钱,然后积极联系任某某购买毒品,每次都是200元购买0.5克左右的冰毒。购买毒品后刘静茹和谢某某、邓某二一起在家中吸食。2、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邓某二生日,陈某某想吸食冰毒,被告人刘静茹积极联系任某某,从陈某某处拿了200元后从任某某那里购买了200元0.5克左右的冰毒,随后刘静茹和陈某某、邓某二等人一起在家中吸食。3、2014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刘静茹帮宋某在任某某处购买了200元0.5克左右的冰毒,随后刘静茹和宋某一起把冰毒吸食了。4、2O13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刘静茹帮其干哥哥邓某二因为房租问题在任某某��借了2000元钱,随后刘静茹帮助邓某二用3.5克左右的冰毒在任某某处抵偿了700元的借款。5、2O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9点过,被告人邓某一帮刘静茹在任某某处购买了100元钱冰毒。2014年12月1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邓某一帮刘静茹在郜某某处买了15O元的毒品,包括1颗麻古和1袋冰毒,冰毒重约O.2克。6、2013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邓某一多次帮邓某二、黄某一、王某某在任某某处购买冰毒。其中,2013年国庆节后的一天,邓某一帮邓某二在任某某处买了150元冰毒;2014年3月左右,邓某一先后六次帮邓某三在任某某处购买冰毒,每次100元0.2克左右;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邓某一帮一名叫黄某二的男子在任某某处购买150元冰毒;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邓某一帮王某某在任某某处购买100元冰毒。7、2014年4月初任某某给被告人邓某一拿了600元已分装好的4小袋冰毒让其贩卖,并告���其贩卖所得的钱只需上交400元给他,剩余钱为邓某一所有。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邓某一在其住处楼下单元门口贩卖给邓某一冰毒1袋200元,重约0.4克;卖给黄河冰毒1袋100元,重约0.2克。第二日在三星网吧贩卖给一名叫黄某二的男子1袋冰毒,重约0.4克,得款200元。之后送给王某某1袋冰毒约0.2克。随后邓某一将贩卖冰毒所得款项500元交给任某某400元,自己获利100元。指控认为,刘静茹多次贩卖冰毒共9.5克,邓某一多次贩卖冰毒共3.1克,二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有立功表现,要求依法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静茹、邓某一对指控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3年中秋节以来,被告人刘静茹多次为任某某贩卖毒品。2013年中秋节过后的一天,谢某某在家中(绵竹市大南路水果市场二楼的出租房)想吸食冰毒,共同居住的被告��刘静茹主动提出其可以买到冰毒并联系了任某某,后在贩毒人员任某某处为谢某某代购了200元0.5克左右的冰毒,回到家中与谢某某、邓某二一起吸食。之后,谢某某、邓某二想吸食冰毒,就联系刘静茹,被告人刘静茹先后10余次为谢某某、邓某二在任某某处代购冰毒,每次都是200元0.5克左右,购回后与谢某某、邓某一一起在家中吸食。2、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邓某二过生日,陈某某想吸食冰毒。被告人刘静茹联系任某某,在任某某处为陈某某代购了200元0.5克左右的冰毒,后与陈某某、邓某二、谢某某一起吸食。3、2O13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刘静茹因为干哥哥邓某二想借钱交房租,帮忙联系并向任某某借了2000元。借款一个月到期后,任某某催促还款,被告人刘静茹帮忙协调,邓某二在绵竹市氮肥厂的家属区,以冰毒3.5克,作价700元,用于抵偿邓某一向任某某所借���一部分借款。4、2O13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9点过,被告人邓某一为刘静茹在任某某处代购了100元0.2克冰毒。2014年12月1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邓某一为刘静茹在贩毒人员郜某某处代购了15O元的毒品,包括1颗麻古和1袋冰毒,冰毒重约O.2克。5、2013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邓某一多次帮邓某二、黄某一、王某某在任某某处代购冰毒。其中,2013年国庆节后的一天,被告人邓某一帮邓某三在任某某处代购了150元0.3克冰毒;2014年3、4月份,被告人邓某一先后6次帮邓某三在任某某处代购冰毒,每次100元0.2克左右;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邓某一帮王某某在任某某处代购100元0.2克冰毒。6、2014年4月初,任某某交给被告人邓某一价值600元已分装好的4小袋冰毒让其贩卖,并且言明贩卖所得只需上交部分毒资,余款为邓某一所有。之后,在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邓某一在其住处楼下单���门口贩卖给邓某二1袋冰毒200元,重约0.4克;卖给黄河1袋冰毒100元,重约0.2克。后送给王某某1袋冰毒约0.2克。被告人邓某一从中获利100元。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刘静茹、邓某一的供述,证人邓某二、谢某某、任某某、郜某某、邓某三、王某某、黄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甘某某、瞿某某的证词,现场检测报告,辩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刘静茹、邓某一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静茹、邓某一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多次为多人代购甲基苯丙胺(冰毒)或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情节严重,其中被���人刘静茹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9克,被告人邓某一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2.4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静茹于2014年初的一天帮宋某在任某某处代购200元0.5克左右的冰毒;被告人邓某一于2014年3月份帮黄某二在任某某处代购150元0.3克冰毒和2014年4月在三星网吧给贩卖黄某二1袋200元0.4克的冰毒,因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刘静茹、邓某一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名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静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邓某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审 判 长  马代勇人民陪审员  杨 怡人民陪审员  袁晓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