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民初字第2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书兰与杨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兰,杨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336号原告李书兰,农民。被告杨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人保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兰诉被告杨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李书兰负担。审判员  储柏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