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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行辖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枣庄市恒立置业有限公司诉枣庄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华派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邹城市华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科技中心建筑工程许可行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枣行辖字第1号枣庄市恒立置业有限公司诉枣庄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华派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邹城市华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科技中心建筑工程许可行政纠纷一案,枣庄市恒立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并申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枣庄市恒立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滕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