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法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巴卫忠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卫忠,冯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签发:审核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拟稿人:贺君玲附件:拟稿单位:玉门市法院执行庭校对:梁林春案号(2015)玉法执字第102号年月日封发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法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巴卫忠,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10日,甘肃省玉门市人,系玉门市黄闸湾乡梁子沟村四组农民,:622101196311101711。被执行人冯忠勇,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13日,甘肃省酒泉市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卫忠与被执行人冯忠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忠勇下落不明,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准确住址。依据《最高人民终结玉门市人民法院(2013)玉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何玉山审判员 梁林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君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